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