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采集、归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采集、归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