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将应急准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应急医疗救治、应急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疫苗及接种、应急演练、业务培训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追加所需资金。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