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