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二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管控,限制人员出入;(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