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置方案应当明确人员安置、隔离医学观察、应急检验检疫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场所的设置布局、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等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卫生中心等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应急处置储备场所,并建立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

卫生健康部门可以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