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履约监管第二十四条有效出让期限或者租赁期限届满,用地取得人未按约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现代产业用地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