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果。
经审定属于或者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审定结果出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