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治理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催生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