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围绕现代农业、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光电信息、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新材料、数字经济、新能源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支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开发,加速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