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