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拥有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和审批的重要条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认定和考核的指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