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监测本地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建立专利预警通报制度,指导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专利预警与应急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