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展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时,展会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展会现场,现场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展会主办方应当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展会期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且有证据证明参展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有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参展商撤展,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