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