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六条有效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