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消费维权效率。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日常工作予以支持。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制度,在显著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开展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引导,依法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