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