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