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