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