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收取的多余价款或者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