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出说明。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