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六条有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依法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公民通报,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