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四)下水管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