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举报渠道畅通。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