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