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

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等方式,加强对印染、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