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电磁环境管理的规定,确认伴有电磁波发射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建设大型伴有电磁波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规范,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从事伴有电磁波发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伴有电磁波发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发现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