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