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送试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现场抽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负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