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利益,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二)不得毁坏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三)不得损毁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四)操控飞行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文明上网,诚信用网,远离不良网站,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迷信、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危害网络秩序和安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