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不违规占道经营、擅自摆摊设点;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参观、瞻仰、纪念,遵守礼仪规范和祭扫制度;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者让行;

(七)文明就医,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旅游,遵守景区景点秩序,不得刻画、涂污、攀爬文物古迹、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文物;

(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佩戴口罩;

(十)遇突发性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