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章搭建;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占用小区绿地、空地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果花卉等;

(三)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四)不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使用载人电梯搭载电动车;

(五)在室内装修装饰作业,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