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注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方法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