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旧物、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固体废物等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