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旧物、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固体废物等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