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鼓励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和乡村田间垃圾收集设施,所回收的农村废旧农膜、塑料制品以及包装袋等应当定点堆放,定期处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