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覆盖、围挡、保洁以及防扩散、防渗漏等相应措施,防止回收的再生资源发生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情况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