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和跨县(市)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域和其他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程序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