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