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动用水计量装置;(二)人为损毁用水计量装置;(三)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跑、冒、滴、漏;(四)未及时关闭用水设施造成长流水;(五)在用水计量装置前设旁管窃水;(六)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冷却、供热等用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