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