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取水计量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