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取水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