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三)典当业;(四)开锁业;(五)旧移动电话、电脑交易业;(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七)废旧金属收购业;(八)机动车维修业;(九)信托寄卖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