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严格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填写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由人民警察和被检查方在记录簿上签字备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