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第十五条有效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治安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内的治安秩序,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