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第十四条有效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接受治安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