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应当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并加力推动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的会议由网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会议由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召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其他工作的会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召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