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三节 非公共数据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